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金勤虎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哪些情形构成刑讯逼供罪?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4-06 03:10)     点击:288

哪些情形构成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解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刑讯逼供为刑法意义上的刑讯逼供,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而广义的刑讯逼供客观方面还包括对证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暴力取证的行为,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以精神折磨的行为。

实践中常见的肉刑取证有:拳打,脚踢,警绳,勒绑,警棍电击或抽打,手铐紧夹,火灼及火烤,悬吊,水灌等等。

实践常用的变相肉刑取证有:如车轮大战轮番讯问,长时间不让睡觉,站立,举手,弯腰,饥饿,暴晒,罚冻,罚跪,不给大小便等。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金勤虎律师提供“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金勤虎律师,金勤虎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金勤虎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1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金勤虎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宿迁律师 | 宿迁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金勤虎律师主页,您是第2570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