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用于死刑案定案的证据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4-03 03:39) 点击:244 |
不能用于死刑案定案的证据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 1.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没有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2.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 3.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 4.作出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不具有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 5.勘验、检查笔录存在明显不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 6.不能反映原始物证、书证的外形、特征或者内容的复制品、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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