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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关于自诉案件的处理原则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12 11:50)     点击:324

法院关于自诉案件的处理原则

  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法院管辖;属于本院管辖;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自诉人向法院提起自诉的,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具体的诉讼请求;致送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如果犯罪事实清楚,又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如果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此外,对于自诉案件,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证据不充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被告人死亡;被告人下落不明;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法院对于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宣布休庭。

  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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